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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刑事专题讨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核酸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核酸检测报告,涉嫌刑事犯罪,应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22-06-24     阅读量:453     分享到:

一、参考案例

2022年5月14日,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被发现原始检测数据明显少于样本检测数量。2022年6月6日,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通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周某某、武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以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对周某某、武某某等7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22年6月1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刑法》规定

1、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4、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6、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7、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法律观点

核酸检测机构恶意出具核酸检测报告,导致出现大量虚假核酸检测数据,致使防疫汇总数据不真实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需要对其给予刑事处罚。

首先,应分析核酸检测机构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处罚性。从核酸检测机构实施行为的特点看,该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违法性,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事处罚,且相应的处罚在刑法分则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次,在评价核酸检测机构实施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时,应考虑实施行为的特征与刑法分则中哪个具体的章节和条款吻合,从而比对出该行为特征与某一类、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素一致。结合上述案例,有人认为核酸检测机构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们认为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定罪的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当分析这个行为侵犯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关系,客体的归属具有排他性,即一旦归属到某一类别,其他的评价就都是错误的,故一个行为侵害何种客体是决定犯罪类型和罪名的关键。

《刑法》第330条规定所保护的客体是传染病防治政策,要求行为人具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政策、方法的主观故意,但核酸检测机构的行为显然不存在此种故意。从客观方面看,核酸检测机构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政策或方法而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核酸检测机构既不是防治对象,也不是防治的机构,它仅是对防治提供服务的机构,其侵害的对象既不是传染病防治的方法,也不是防治的制度、规章;核酸检测机构对疫情检测数据恶意造假,仅是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行为本身与妨碍传染病防治并无关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状表述中,通常以产生严重后果为定罪标准。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说,核酸检测机构实施的行为均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状表述。故,核酸检测机构实施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理由尚不充分,与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吻合。

《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所保护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重大财产安全。新冠疫情的防治属于甲等传染病防治,核酸检测机构故意不检测、虚假检测,导致大量核酸检测数据的不准确,不仅违背了其承接社会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给社会不特定人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还使国家防疫政策的决策建立在一个不准确、不正确的基础上,使国家防疫政策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产生错误,从而对一定地域范围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给公共财产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都应当认定构成犯罪。需要强调的是,本罪侵害的客体除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还包括财产性利益。核酸检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对疫情检测数据恶意造假的行为,造成防疫政策、方法的决策偏离客观,部分区域社会经济活动停摆,疫情检测频次紊乱,给国家造成了有形损失和无形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加重了社会民众的恐慌心理,从而促发社会不稳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无法估量。

综上,可以看出,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衡量,核酸检测机构的行为特征与后者的罪状表述吻合度更高。故,核酸检测机构实施的上述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更加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确定核酸检测机构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根据行为产生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选择适用相应的量刑幅度,更切合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罪过。

除了讨论核酸检测机构对核酸数据作假行为触犯《刑法》分则哪个罪名、给予何种刑事处罚外,我们不妨再延展一下,全国各地多家核酸检测机构纷纷出现核酸数据作假的情况,核酸检测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核酸检测机构设立资料、后期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或者索贿、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的情形。若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根据其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犯罪或职务犯罪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本文作者:于寒团队田嘉颖(主创)、朱延增、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