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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刑事诉讼法专题——依法不追诉原则”学术研讨会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6-28     阅读量:458     分享到:

2022年6月24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团队举办了刑事诉讼法专题学术研讨会。

于寒团队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特别邀请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法学系主任宋桂兰博士、于寒团队顾问于小刚律师,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针对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不追诉原则进行了深度研讨交流。

于寒团队成员朱延增律师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在简单论述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另外两部诉讼法的区别、立法目的、任务的基础上,与参会人员分享了自己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理解。朱延增律师通过列举实务中的典型案例,针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如何处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告人、如何处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以及如何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朱延增律师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只有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才能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虽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但因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法院一般作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对于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伤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一般是按照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法院审理认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宣告无罪,但对此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参会人员在听取了朱延增律师的分享后,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田嘉颖认为,虽然《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控告主体为被害人、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但针对人民检察院按照何种程序处理此类案件,尚无法律规定予以规范。

王子豪律师认为,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虽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伤,但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危害性和处罚性,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应当作无罪处理。

宋老师指出,第一,针对告诉才处理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的情形,属于自诉还是公诉,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学界对此采取忽略处理。个人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不应该按照公诉案件处理,不适用公诉程序。第二,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八类轻微伤,被害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选择自诉但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选择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认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提出自诉的,因公诉优先原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属于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于构成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并不等同于不负刑事责任,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针对不同情形如何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于小刚律师提醒参会人员注意,无罪分为真实的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的无罪。当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处理实务案件的参考文献,但裁判文书本身不构成法律,不能代替法律作为分析案件的依据。个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正当防卫应按无罪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无罪判决欠缺法律依据,判决不以犯罪论处更为恰当。另外,针对实务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脱节的情形,个人认为,立法机关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对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进行严格区分,统称为刑事法律学科,由此促进整个刑法学科的融合及一体化发展。

本次刑事诉讼法专题的学术研讨会上,通过参会人员深度的交流讨论,大家对刑事诉讼法的依法不予追诉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期待下一次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会的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