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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民法典专题——无因管理之债”研讨会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8-10     阅读量:31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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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无因管理之债

2022年8月5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团队举办了民法典专题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于寒团队特别邀请了团队顾问于小刚律师、四位大学在读实习生参加。大家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就《民法典》合同篇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的规定进行了深度研讨交流。

于寒团队大二实习生徐佳铭同学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以《民法典》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及法条释义为依据,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存在原因、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学理分类和审判实践中应注意问题等六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学习成果。同时为了使参会人员正确区分不当得利、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徐佳铭同学针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之间的区别进行了特别说明。此外,徐佳铭同学结合自己对《民法典》第121条和979条释义的理解,认为无因管理不要求管理人的行为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即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按照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事实管理行为不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参会同学认真聆听了徐佳铭的分享,经过思考提出了自己心中的疑问。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按照无因管理,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必要费用?学理上以何标准划分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徐佳铭同学认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完毕后发现合同被确认无效,行为人误以为自己负有一定义务,其实施的管理行为的目的首先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并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欠缺无因管理中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要件,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学理上是通过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来评价管理人的行为属于真正的无因管理,还是属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针对参会同学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田嘉颖建议同学们首先弄清债的种类都有哪些,即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去分析属于哪种法律关系,最后根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得出正确答案。

朱延增律师建议同学们认真研读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的规定,即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返还财物或者予以赔偿,凭借的法律关系系合同之债,而非无因管理之债,对此应当特别注意。

于小刚律师认为此次主讲人分享的内容全面、完整,可以看出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下足了功夫,且表达流畅,并非照本宣科,而是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讲述。另外,于律建议参会的同学们,在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对于法条的学习最是重要。在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可以从立法目的上去理解。因为无论是立法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都不得违背立法精神。

本次民法典专题的研讨会上,参会人员通过深度交流讨论,提出问题、发表观点,使大家对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和特点,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期待下一次研讨会的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