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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凯
副主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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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W0119941101178
教育背景: 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毕业后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习,毕 业后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现正攻读管理哲学博士研究生课程。
专业资格: 1992年获得律师资格,1993年开始律师执业。 2000年获得中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2001年起被评聘为一级律师
工作经历: 1984年7月至2000年9月,在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先 后任湖南省沅陵县司法局局长、湖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 长、政策法规处处长等职务,主要著作有:《中国民商法新 论》(30万字,湖南出版社出版)、《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 讼专论》(28万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依法治省 若干问题研究》(32万字,湖南出版社出版),另发表过法学 专业文章及出版法律知识读本 3 0余篇(本)。1993年开始律 师执业,现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行业经验: 从事律师业务已逾十二年,曾先后应聘担任长沙市人民政 府、娄底市人民政府、沅陵县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宣传 部、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原湖南省物资厅、中国有色金 属长沙工业总公司、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冶金部湘 西金矿、水电部五强溪水电厂、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北京华威时代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利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武汉蓝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派成铝业有限 公司、(香港)天域集团有限公司等60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利用自己熟练掌握的民商法、房地产企划、企业重组(和兼并 破产)等专业知识为客户服务,获得顾问单位的普遍好评。 从业以来,受当事人委托,先后代理参与130余起民事(经 济)、刑事、行政纠纷的诉讼,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 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1997年代理中国交通 银行诉农行长沙市分行贷款担保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二 审),为交行换回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 1998年代理湖南省企业家活动中心诉湖南华宇房地产开发 公司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为企业家中心挽回直 接经济损失3800万元; 1999年代理长沙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香港华跃贸易 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为信丰公司挽回 直接经济损失2100万元; 2000年代理广东肇庆端州区诉湖北粮油进出口公司信用证 开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为肇庆方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2.3亿元; 2001年代理建行株洲市分行诉农行郴州市分行北湖支行存 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为株洲建行挽回直接经济损 失1000万元; 2002年代理中国爱地湖南华地公司诉珠海常德经济发展公 司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为爱地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3000万元; 2004年代理天津华昊公司诉讼中国机床总公司案(最高人 民法院二审)为华昊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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