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信息快速流转的网络时代,“随手转发”已成为企业传播信息、扩大影响的常见操作。然而,近期笔者接受委托的某出版社因转发含未经授权音乐的视频,被某音悦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的案例,撕开了企业著作权合规的一大隐形盲区——多数企业对“随手转发”的侵权风险毫无察觉,甚至收到法院诉状时仍一脸懵,认为“只是转个视频而已,怎么就违法了”。
本文从企业立场出发,结合案例拆解风险、提供法务实操指引,助力企业跳出“无意识侵权”的陷阱。
本文作者:钱树锋律师
一、案例警示:“随手转发”为何成了侵权导火索?
本案的核心矛盾,正是企业普遍存在的“转发无风险”认知误区。涉事出版社仅因转发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制作的包含特定配乐的视频,便陷入侵权纠纷,其背后的逻辑与后果,值得所有企业警醒。
(一)“随手转发”的侵权本质:未获授权即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涉事出版社的“转发”行为,看似简单,实则完全符合侵权构成:
传播载体是互联网平台:转发行为发生在短视频平台,属于典型的“网络传播”场景;
未取得合法授权:涉案视频的配乐音乐,其著作权由某音悦公司通过独占许可获得,出版社未向该公司或原始著作权人申请授权,也不符合“合理使用”(如个人学习、公益宣传)或“法定许可”(如教科书汇编)的例外情形;
公众可自由获取:转发后的视频可供平台用户随时观看、点播,完全满足“公众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要件。
更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企业认为“转发的是他人已发布的内容,责任应由原发布方承担”,但法律明确规定:转发方作为传播链条的一环,若明知或应知内容侵权仍转发,需独立承担侵权责任。涉事出版社正因此认知偏差,从“转发者”变成了“侵权被告”。
(二)企业的“懵圈时刻”:为何觉得“冤枉”却难逃责任?
实践中,企业收到侵权诉状后的“冤枉感”,多源于三大认知误区,而这些误区恰恰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误区一:“免费获取的内容就可以随便转”
很多企业从网络平台下载“免费素材”“他人分享的视频”后直接转发,认为“没花钱就不算侵权”。但“免费获取”仅代表无需支付下载费,不代表著作权人放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像商场里的免费样品,可使用但不可私自转售,转发行为本质是对著作权的“二次利用”,仍需授权。
误区二:“转发时注明来源就没事”
部分企业转发时会标注“来源:XXX”,认为“已标明出处,就不算侵权”。但“注明来源”仅能说明内容的原始出处,无法替代著作权授权——就像转载他人文章时注明作者,若未获得转载许可,仍会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误区三:“之前转了很多次都没事,这次怎么就侵权了”
有些企业长期“随手转发”却未被追责,便认为“这种操作合法”。但侵权行为的“未被追责”,可能是著作权人未发现、未启动维权,不代表行为本身合法——一旦著作权人固定证据、提起诉讼,企业仍需为过往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事出版社正是因上述误区,在收到诉状时难以接受“转发即侵权”的事实,但从法律角度看,其侵权行为的认定清晰、责任明确,“冤枉感”无法抵消法律后果。
二、法务实操:破解“随手转发”侵权风险的四大核心动作
企业法务部门作为合规管理的核心,需针对“随手转发”这一高频场景,建立从“风险预判”到“纠纷应对”的全流程管控机制,避免企业因“小操作”付出大代价。
(一)事前:建立“转发前必做的3步核查”机制
法务部门需推动业务部门(如市场部、新媒体部)养成习惯:任何转发行为实施前,必须完成3步核查,无死角排除风险。
1.核查内容构成:明确“转的是什么”
转发前需拆解内容组成,确认是否包含受著作权保护的元素,例如:
视频类:是否含配乐、背景音、影视片段、他人拍摄的画面;
图文类:是否含他人拍摄的图片、原创文字、设计作品;
音频类:是否含他人创作的音乐、播客片段。
涉事出版社正是未核查视频中的“配乐”元素,才忽略了侵权风险。
2.核查权利归属:确认“能不能转”
通过官方渠道核查核心元素的著作权人,例如:
音乐作品: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查询系统”查询著作权人;
图片/文字作品:通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ICSC)”“知网”“万方”等平台确认权利人及授权要求;
他人已发布的内容:联系原发布方,确认其是否拥有内容的完整著作权,及是否同意转发。
3.留存核查记录:留下“已尽注意义务”的证据
法务部门需设计《内容转发核查表》,要求业务部门记录“转发内容、核查时间、核查平台、权利归属结果、核查人”等信息,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降低赔偿责任。
(二)事中:明确“可转”与“不可转”的边界
为避免业务部门因判断失误导致侵权,法务部门需制定清晰的《内容转发合规指引》,明确三类转发情形的操作要求:
1.绝对不可转的情形
具体包括:明确标注“禁止转载”“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的内容;影视、音乐、综艺等正版作品的完整片段(如电影剪辑、整首歌曲);他人原创的设计图、商业广告视频。
操作要求:直接拒绝转发,若业务确有使用需求,必须由法务部门对接著作权人,获取明确授权后再推进。
2.需授权后转的情形
具体包括:未标注禁止转载,但包含他人原创元素的内容(如带配乐的企业宣传视频);网络平台上的“付费素材”(即使已购买,需额外确认是否包含“转发授权”);政府、事业单位发布的非公益类内容(如政务宣传视频,需联系发布方明确转发权限)。
操作要求:由法务部门主导,与著作权人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地域后,方可转发。
3.可直接转的情形
具体包括:著作权人明确标注“欢迎转发”“可自由转载”的内容;政府部门发布的公益类公告(如疫情防控通知、政策解读文件,需从官方渠道转发以确保真实性);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如超过作者去世50年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
操作要求:转发时需注明内容来源,不得篡改原内容,同时留存“可自由转发”的证明(如官方标注截图、官方渠道转发记录),以备后续核查。
(三)事后:收到侵权通知的“48小时应对流程”
若企业收到著作权人的侵权警告函或法院诉状,法务部门需在48小时内启动应对,避免损失扩大,减少“懵圈”后的被动:
第一步:固定证据
留存转发内容(如视频播放页面、转发记录)、与原发布方的沟通记录(如有),避免内容被删除后无法举证;同时核查《内容转发核查表》,确认当时是否完成了权利核查,梳理现有证据链条。
第二步:判断责任
若未完成核查或未取得授权,直接明确属于侵权;若已核查但因信息误差导致侵权(如原发布方虚假承诺拥有授权),需立即收集原发布方的承诺证据(如聊天记录、协议条款),准备后续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步:主动沟通
优先与著作权人联系,第一时间表明合规态度: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说明企业对“转发侵权”的认知误区,同步展示后续整改措施(如修订合规流程、开展专项培训),协商和解方案(如支付合理赔偿、签订后续长期授权协议)——多数著作权人更倾向于“以授权代替追责”,主动沟通可大幅降低赔偿金额及品牌负面影响。
第四步:内部整改
以此次事件为典型案例,组织所有涉及内容转发的业务部门开展专项培训,重点拆解“随手转发”的侵权风险,更新《内容转发合规指引》,优化OA系统中的转发审批流程,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长效:将“转发合规”融入日常管理
法务部门需推动企业建立长效机制,让“转发前先合规”成为业务部门的本能习惯:
1.定期培训:每季度开展1次“著作权合规专项培训”,结合本案及行业内类似案例,用“案例+法律条文”的形式拆解风险,培训后组织考核,确保业务人员掌握“可转/不可转”的边界;
2.流程管控:在OA系统或内容发布平台中设置“内容转发审批节点”,业务部门需提交《内容转发核查表》及权利核查证据,经法务部门线上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3.考核挂钩:将“转发合规率”纳入业务部门KPI考核,若因“随手转发”导致侵权纠纷,扣减部门季度绩效,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形成“违规必追责”的震慑力。
“随手转发”不是小事,合规才是企业的“保护伞”。某出版社的侵权案,看似是“转发一条视频”的微小操作,实则暴露了企业著作权合规体系的重大漏洞。在著作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权利人维权意识持续提升的今天,企业再也不能抱有“转发无风险”的侥幸心理——那些曾被忽视的“随手转发”,可能就是引发侵权纠纷的“导火索”,而收到诉状后的“懵圈”与“冤枉”,本质是前期合规缺失的必然结果。
对企业而言,法务部门需主动从“事后救火”转向“事前防控”,用“核查-管控-应对-长效”的全流程机制,堵住“无意识侵权”的漏洞;业务部门需彻底摒弃“转发=免费使用”的误区,将合规要求融入每一次信息传播操作。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享受网络传播便利的同时,远离侵权风险,真正实现“安全传播、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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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钱 树 锋
百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qianshufeng@aliyun.com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审查与谈判、劳动人事制度构建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