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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简析刑法基础理论之共同犯罪”系列沙龙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1-25     阅读量:439     分享到:

2022年1月14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终极法律风险防控ICU在本所第一会议室,举办了主题为“简析刑法基础理论之共同犯罪”的沙龙活动,并有幸邀请到刑事部荣誉主任于小刚律师,作为本次沙龙的特别嘉宾,给予专业点评和指导。

本期沙龙由即将实习结束的于展徽同学担任主讲人,以刑法二阶层理论为基础,围绕共犯的基本原理“违法连带,责任个别”进行分享、交流。首先,主讲人就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定义、特点和区别向现场参会人员进行了介绍说明。然后,主讲人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引出自己的疑惑,即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现场参会人员对这个问题反响热烈,各抒己见,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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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豪认为中立的帮助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存在帮助行为,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因主观上不存在实施犯罪的故意,主客观不一致,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不构成帮助犯。

解峰同学认为帮助人与行为人之间因不存在犯罪意思联络,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帮助人不应认定为帮助犯。

朱延增律师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刑法》第25条的释义,认为“共同故意”具有两层意思,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均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持故意的心理状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故,案件中的帮助人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帮助人不属于帮助犯。

金鑫律师认为陌生人之间,基于履行民事合同而产生的帮助行为,在无法确定存在犯罪故意时,不应认定为帮助犯。

最后,于小刚律师针对本次沙龙进行了点评,提示参会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精准,尤其是对于基础理论的掌握,一定要做到概念清晰准确,并严格按照概念去评价具体行为,不能随意做任何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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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沙龙活动在对主题内容进行分享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知识延展,使参会人员深刻感受到民事与刑事案件办理要求的差异化,办案思路上得到了很大的启发,纷纷表示受益匪浅,会后要加强对刑法基础理论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