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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关于新政(119号文)重点梳理
发布日期:2022-11-22     阅读量:34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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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政(119号文)重点梳理

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新政《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简称(2022)119号文。我注意到此次新政距离上一次财政部(2019)10号文已有3年8月有余。我认为,119号文与10号文相互联系承继,共同促进PPP项目健康持续发展。119号文有11个问题值得实务界重点关注,归纳如下:

一是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10%仍是红线、底线、高压线)。二是严禁通过“借用”为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禁止拆借东墙弥补西墙)。三是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规避10%红线约束。四是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五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六是地级市、县区级地方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又称平台公司)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但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七是有关政府单位(主要是财政、市场监管、国资)对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资质实行穿透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防止政企权责不清和地方保护主义。八是加强PPP项目合同审查,严禁在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方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保障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本金损失、承担融资偿还责任以及名股实债方式融资等兜底条款。九是禁止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规避监管。十是对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PPP项目,要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程序,合理确定转让价款。值得关注的是,TOT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十一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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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022年1118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zfhshhz/202211/t20221118_3852275.htm2019310日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http://www.gov.cn/xinwen/2019-03/10/content_5372559.htm


(作者系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派驻西藏波密分所创始人、援藏律师。主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及工程建设(EPC)、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碳排放及清洁能源和环保、金融及资本与并购、组织合规建设、政府法律事务、争议解决等。梁韵莹亦有贡献)